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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锦霞申请执行简阳新安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赵成彬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锦霞,简阳新安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赵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刘锦霞,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忠涛,简阳市贾家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简阳新安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溪镇园艺村4组。法定代表人:赵成彬,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成彬,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刘锦霞与简阳新安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赵成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赵成彬所有的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未实际控制),经查被执行人简阳新安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赵成彬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余案款9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