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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姜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117号原告:韩某某,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姜某某,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振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