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赛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郝全利申请执行张紫气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全利,张紫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赛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郝全利,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紫气,女,汉族。本院(2013)赛民初字第3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紫气在银行存款8288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云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尔 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