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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隋旭强与仇浩杰、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旭强,仇浩杰,仇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497号原告隋旭强。被告仇浩杰。被告仇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旭强与被告仇浩杰、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原告已预交1370元),诉讼保全费1135元(原告已预交1135元),由原告隋旭强负担。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纯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