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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小英与朱飞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英,朱飞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何小英。被执行人朱飞鸣,居民。何小英与朱飞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小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飞鸣归还借款本金19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飞鸣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区江滨路20幢304室房屋在银行设定抵押贷款,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在依法处置中;位于江山市区城中路10-5、10-6、10-7号店面已经抵偿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抵偿债务2776838元;被执行人朱飞鸣在浙江省江山市烟草专卖局的工资、津贴等收入本院已经依法予以冻结,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小英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飞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1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执 行 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刘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