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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特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娟与胡翠平确认人民调解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娟,胡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60号申请人:刘娟,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胡翠平,女,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娟、胡翠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娟、胡翠平因其他纠纷于2016年8月20日经濉溪县百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娟、胡翠平及双方家人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二、因此事产生的医药费由各自承担,互不承担对方任何费用。三、双方子女婚姻问题,由司法部门受理。四、双方及其家人以后不再以此事挑起事端,谁挑起谁负责。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