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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金钻(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光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钻(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光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066-1号申请执行人:金钻(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法定代表人:韩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光焰,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金钻(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光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光焰有一机动车辆(车牌号皖H×××××)已被本院裁定查封,但无法查找下落。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葛立峰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