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8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457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无业。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9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