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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8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457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无业。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9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