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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新青藤茶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新青藤茶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372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被告:杭州新青藤茶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西路30号2-(69-79)室。法定代表人:毛晓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青藤茶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毓华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人民陪审员  董勤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