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十堰市顺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顺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573号起诉人:十堰市顺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23号3单元201号。2016年9月21日,本院收到十堰市顺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十堰市顺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宏林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19200元;2、诉讼费用由刘宏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4日,起诉人与刘宏林达成协议,起诉人为刘宏林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促成买卖的,刘宏林应当支付佣金。后起诉人带刘宏林查看房屋一套,但刘宏林私自与该房主交易。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刘宏林协议中已订有仲裁条款,本院已告知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其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十堰市顺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昌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