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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4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巨成与李喜强、张美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巨成,李喜强,张美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4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王巨成,男,1965年10月8日,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喜强,男,1990年5月1日,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被执行人:张美灵,女,1981年7月2日,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申请执行人王巨成与被执行人李喜强、张美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喜强、张美灵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