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辖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山西嘉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嘉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辉煌恒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辖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嘉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棉花巷凯旋大地A座4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闫颖晓,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辉煌恒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张淑珍,总经理。上诉人山西嘉毅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辉煌恒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商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嘉毅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订货合同》中注明:交(提)货地点是需方指定地点,且在合同中注明的需方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30号君临天厦C2-903室,需方为上诉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山西嘉毅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太原市迎泽区棉花巷凯旋大地A座4单元1号,故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寇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