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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锋与杭州湛创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湛创科技有限公司,陈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湛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沈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锋,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上诉人杭州湛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6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杭州湛创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39号浙大网新智慧立方A座,因此,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杭州湛创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中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39号浙大网新智慧立方A座,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应以杭州湛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16号4幢505室作为其住所地,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杭州湛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杭州湛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