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2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赵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432号被执行人:赵林(曾用名赵亮),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立案执行追缴被执行人赵林“罚金”一案中,经查,2016年9月20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赵林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郊分社621033171000739****账户存款600元,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裴茂森审判员  王清华审判员  郭开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