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少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少伟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终181号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少伟,曾用名苏绍伟,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三门峡金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南省陕县,捕前住三门峡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李杰,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少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豫12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苏少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二、违法所得6100000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苏少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少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苏少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苏少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少伟撤回上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胜利审判员 李立宏审判员 杨凯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