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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1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韩兰英与李怀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兰英,李怀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416号之一原告:韩兰英,农民。被告:李怀会,司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453227X81-1.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兰英诉被告李怀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作出(2016)鲁0704民初14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李怀会所有的鲁G×××××号牌帕萨特牌轿车,现因被告李怀会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李怀会驾驶的鲁G×××××号牌帕萨特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玉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