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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宏雷与陈天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雷,陈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孙宏雷。被执行人陈天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宏雷与被执行人陈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