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执恢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力机电柴油机配件经营部、张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力机电柴油机配件经营部,张亮,韩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恢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力机电柴油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西路二号。法定代表人:张吉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亮,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玉良,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天力机电柴油机配件经营部与张亮、韩玉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亮所有牌照号为津KXX**的汽车;扣划被执行人韩玉良银行存款1588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亮、韩玉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礼玉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张 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德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