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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明会与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会,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699号原告陈明会,男,汉族,1933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崔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村。法定代表人:陈钦领主任。原告陈明会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明会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原告陈明会于2009年3月19日经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村民委员会调解南街小学借用办公室拐角宅基地用于南街小学危房改造,协议约定如今后小学搬迁,学校办公室拐角宅基地和房屋归南街三组陈明会一人使用,而本案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宅基地,其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明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英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