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771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福建荣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荣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771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沃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定。被执行人:福建荣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金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3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荣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福建荣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