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董秀海与魏振英、董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海,魏振英,董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民初3297号原告:董秀海,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魏振英,女,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董平,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董秀海与被告魏振英、董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秀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振英、董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秀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之父董林安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存款627元及利息归原告继承;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2日原告之父董林安因病去世,生前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存款627元。原、被告均系董林安第一顺序继承人,两被告均声明放弃对该笔存款的继承。据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魏振英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被告董平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外人董林安与被告魏振英原系夫妻关系,董林安于2016年6月22日因病死亡,董林安生前育有一子一女,长子董秀海、次女董平。案外人董林安死亡时留有的卡号为6215994510000640684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留有存款,2016年7月14日被告魏振英、董平出具放弃继承声明,同意放弃继承该笔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之父董林安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存款627元及利息归原告继承。本院认为,本案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案外人董林安去世后,其妻魏振英、其子董秀海、其女董平均依法享有对董林安遗产继承权。被告魏振英、董平出具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原告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因被告魏振英、董平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董林安死亡时留有的卡号为621599451000064068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借记卡)内存款及相应利息归原告董秀海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秀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 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