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法民初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聂华先与荣昌县方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荣升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华先,荣昌县方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荣升煤矿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2931号原告:聂华先,男,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宇东,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荣昌县方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荣升煤矿,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普陀村,组织机构代码58016015-7。法定代表人:刘乾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代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华先与被告荣昌县方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荣升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华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聂华先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