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贺锡田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锡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50号申请执行人贺锡田。被执行人昌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昌黎县政府新大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东。贺锡田申请昌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贺锡田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工商登权、车辆所有权登记、义务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