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字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壹行欣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壹行欣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字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壹行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中埔路59号6F厂房。法定代表人:方文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茗,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工业园D幢1-3层。法定代表人:陈德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壹行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货款130328.94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