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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荣企光学有限公司、厦门宏达信实业有限公司、杨德荣、赵建辉、王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荣企光学有限公司,厦门宏达信实业有限公司,杨德荣,赵建辉,王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法定代表人傅子能。委托代理人林锦毅、陈晓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厦门荣企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思明园20号5楼。法定代表人杨德荣。被执行人厦门宏达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77号长安大厦701室之一。法定代表人赵建辉,原法定代表人杨德荣。被执行人杨德荣,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赵建辉,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晓伟,女,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荣企光学有限公司、厦门宏达信实业有限公司、杨德荣、赵建辉、王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本金4079555.12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建辉名下址于湖里区金泰里58号803室房产,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建辉名下址于长泰县兴泰东路2899号翠溪山庄西湖豪格A幢2301号房产,该房产正处于评估拍卖阶段。除此之外,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