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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伍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984号原告:伍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伍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