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伍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984号原告:伍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伍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