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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某、董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董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202刑初323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XXX,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涛,山东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6]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XXX、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董某2015年10月26日17时许在莱城区姚家岭村蔬菜批发市场南门西侧路南“高生”快餐店喝完酒后,在该快餐店西边窗户下当街小便。隔壁“青子家常菜馆”老板谷某外出回店,见状即对二人进行劝阻。二人不听劝阻遂与谷某发生口角,继而对谷某胸部、头部拳打脚踢,后在他人的劝阻下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谷某左侧第3、4、5肋骨骨折,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董某自动投案。被告人高某、董某赔偿被害人谷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证人谷林忠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某系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董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有犯罪前科,可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到辅助或次要作用,不构成从犯。本案被害人不具有刑法上的过错,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董某系从犯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柳俊海人民陪审员  高金山人民陪审员  陈建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亓 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