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555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被告:万某某,男,汉族。原告闫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