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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555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被告:万某某,男,汉族。原告闫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