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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邵某犯招摇撞骗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1068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化名“洪某”),农民。2006年10月24日因盗窃经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6月5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常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31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6月4日释放。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7月16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招摇撞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招摇撞骗2016年6月27日晚,被告人邵某到张家港市金港镇澄杨路与港华路路口东北角孙某经营的理发店内,冒充张家港市公安局民警等身份,谎称被害人孙某与其正在办理的一起贪污案有牵连,后以需要暂扣孙某银行存款为名,骗得孙某的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邵某已退赔被害人孙某的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暂留条、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监控录像、视频截图、取款记录、情况说明、退赔谅解协议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危险驾驶2016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邵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度空间KTV停车场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邵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8mg/100ml。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及本案其他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聂某、徐某、丁某、钱某的证言、驾驶人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邵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邵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邵某所犯的招摇撞骗罪,因被告人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邵某所犯的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邵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及保护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 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