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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阮石富与沈廷尧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石富,沈廷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74号申请执行人阮石富,男,汉族,1965年4月23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沈廷尧,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阮石富与被执行人沈廷尧债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贷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沈廷尧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