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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恢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成某某。被执行人邵某某。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成某某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孩子抚养费共计9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某某已将案件款900元及执行费5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成某某案件款900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规定的自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