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邓志友诉王志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1095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了邓某某诉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由助理审判员肖志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肖志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如下:《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