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51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将被告杨某乙所有的位于榆林市西沙经济开发区元驰世纪城C4凯旋宫6幢6层2-604号(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692**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某乙所有的位于榆林市西沙经济开发区元驰世纪城C4凯旋宫6幢6层2-604号(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692**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怀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