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0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栾复宗与薛心春、李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复宗,薛心春,李仁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986号原告栾复宗。被告薛心春。被告李仁俊。原告栾复宗诉被告薛心春、李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00年至2002年发生运送石子、石头业务,共计58404元,期间被告在2004年至2014年多次付款47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11404元,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均以不正当理由拒付欠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石头、石子款1140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诉被告李仁俊的真实身份信息为李仁津,1949年7月25日出生,住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周集村219号。鉴于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且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也要求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复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全部退还原告栾复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兰梦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