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2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龙川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杨会明,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黄留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辩护人杨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驾驶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大来路北街由东往西行驶至大来北二街二巷1号东边约20米处再往北驶出路外空地时,由于钟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其所驾驶车辆碰撞在此处空地玩耍的何某2,致何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何某2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钟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间判处刑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量刑意见:一、钟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有自首情节;二、本案已达成民事和解,被害人家属对钟某表示谅解;综上,请求法庭考虑钟某悔罪表现明显,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驾驶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大来路北街由东往西行驶至大来北二街二巷1号东边约20米处再往北驶出路外空地时,由于钟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其所驾驶车辆碰撞在此处空地玩耍的何某2,致何受伤倒地,钟某随即报警并与何某2家人一起将何送往医院,后何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2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钟某的家属与何某2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何某2的家属书面对钟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钟某的供述,证人何某1、周某1的证言,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驾驶证及车辆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及技术检测报告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身份材料,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钟某的罪行相适应,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钟某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