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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潘海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628号移送执行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潘海华,男,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潘海华罚金纠纷一案中,经过“五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企业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海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应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岳审 判 员  陈悦蕃代理审判员  覃石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关德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