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绛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红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绛法执字第132号申请人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军太,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崔红军,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绛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红军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崔红军在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