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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412号原告郭某某,女,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改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