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姜贤姬与全今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4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姜贤姬,女,朝鲜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全今玉,女,朝鲜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姜贤姬与被执行人全今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汪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贤姬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汪法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全金玉账户的存款39,887.00元(其中:执行款38,537.00元,诉讼费1350.00元),于2016年7月1日恢复执行并交付申请执行人39,887.00元(其中:执行款38,537.00元,诉讼费1350.00元),申请执行人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放弃并同意作结案处理。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审判人员 :安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