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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4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斌与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453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531号之一原告:张斌,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倞,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班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斌与被告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张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婷婷梁绮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