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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XX与王丽跃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丽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58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23212619900902221X),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龙庙镇德安商国臣屯。被执行人王丽跃,女,1991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126199103293227),汉族,农民,住巴彦县龙庙镇德安商国臣屯。本院在执行XX与王丽跃离婚纠纷(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丽跃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15,000.00元人民币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