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陆洪影,梁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809号原告陆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梁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