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陆洪影,梁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809号原告陆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梁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