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马金英与李辉其他民事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222执8号本院在执行马金英与李辉健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辉拒不履行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第02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马金英6515.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辉(男,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