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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黄培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黄培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4025号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5号附8号。负责人:安清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运泽,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培建,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诉被申请人黄培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培建存款9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9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培建银行存款9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900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诗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