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周博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博,张俊杰,张復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周博,男,1982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俊杰,男,1962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復晖,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周博与张俊杰、被告张復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6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俊杰、张復晖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博于2016年0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俊杰、张復晖给付人民币24380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俊杰、被告张復晖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6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红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许 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