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包阳桥、杜美花与刘含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阳桥,杜美花,刘含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2725号原告:包阳桥。原告:杜美花。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求宝,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含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蒋阮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阳桥、杜美花与被告刘含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含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阳桥、杜美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阳桥、杜美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2元,由原告包阳桥、杜美花负担。审判员 吴菊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