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9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粱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5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0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工人。被执行人粱某某,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旬邑县信用合作联社土桥信用社账户为XXXXXXX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粱某某在旬邑县信用联社土桥信用社账户为XXXXXXXX内存款1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