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供销社岔口驿百货门市部与包信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供销社某某百货门市部,包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供销社某某百货门市部。负责人龙大河。被执行人包信林,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某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法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包信林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包信林于2016年6月9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生产资料款32410元,但被执行人包信林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信息,其名下位于华藏寺镇达隆路牧技站家属楼3单元202室在我院执行其他案件时已查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法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国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