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财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单荣与郭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荣,郭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536号申请人单荣。被申请人郭凯。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单荣诉被申请人郭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郭凯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阚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