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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如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2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如票,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监视居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如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紫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如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如票在苍南县金乡镇大渔社区涛声依旧OK厅唱歌时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发生纠纷,陈如票用拳头殴打黄某脸部,致其两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调解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证人虞某、张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体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如票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如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民事已经调解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如票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如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民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